關于《上海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解讀材料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的有關規定,對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淺層地熱能是一種清潔、可再生能源,通過地源熱泵技術為建筑物、現代農業設施等供暖和制冷,可有效替代或減少常規能源的使用量,其開發利用對調整我國能源結構、節能減排、改善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市淺層地熱能分布廣泛,資源稟賦優越區面積占全市陸域面積的99%。至2020年底,全市淺層地熱能建筑應用規模超1750萬平方米,在本市自然博物館、天文館、聯通大廈等重要公共建筑均已成功應用,建筑應用淺層地熱能供暖制冷相比傳統能源節能率約為30%。自2009年開始,我局積極組織開展淺層地熱能資源調查評價、動態監測、技術創新、信息服務、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體系研究等基礎性工作,夯實了淺層地熱能合理開發利用規模化發展的基礎。現行的地方標準《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程》和《淺層地熱能監測技術標準》完善了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技術標準體系!渡虾J薪ㄖ澞芎途G色建筑示范項目專項扶持暫行辦法》等扶持政策,為淺層地熱能可持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盡管本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起步早,規模明顯,發展基礎扎實,但目前處于自發狀態,仍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推廣應用發展速度不快,政府引導和規范有待加強;二是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地下設施的建設;三是管理機制不健全,行業行為不夠規范,導致應用工程達不到技術規范要求;四是地質環境監測手段不夠,存在不能及時發現地質環境問題的風險。故需加強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政府引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本《規定》是在不設定行政許可、不增加相對人負擔的前提下,以鼓勵引導和約束規范相結合、科學規劃和合理利用相結合為原則,為政府引導和監督管理淺層地熱能科學合理可持續利用提供重要依據。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二十一條,對《規定》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管理職責以及擬建立的調查評價制度、空間管控制度、規劃引導制度、科學利用制度、監測監督制度、信用約束制度等六項制度作了規定,重點體現政府引導與服務,確保可持續利用及與空間管控相協調。
(一)關于調查評價制度
《規定》對調查評價的主體及技術方法與手段進行了規定,由市規劃資源局組織開展本市公益性淺層地熱能資源調查,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采用資料收集、野外鉆探、現場測試和室內試驗等技術方法與手段,查明本市淺層地熱資源賦存條件、分布狀況;分類評價單位用地面積淺層地熱能資源量。
(二)關于空間管控制度
《規定》第八條提出劃定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控分區,明確各區域的范圍、開發利用策略以及保護管理措施。第九條規定將淺層地熱能資源調查評價成果和開發利用管控分區作為規劃自然資源管理基礎底板要素和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空間準入要素,納入上海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
(三)關于規劃引導制度
《規定》第十條指出了優先利用淺層地熱能的區域與建筑。第十一條提出了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和建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區規劃資源局應當在核發建設項目規劃土地意見書時,同步提供《上海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條件告知書》。以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區規劃資源局應當在土地出讓須知中告知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條件,開發利用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合同。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條件包括管控類別、資源可利用總量、地下換熱系統空間范圍以及應當遵守的其他相關法定義務。
(四)關于科學利用制度
淺層地熱能產業及市場的科學健康發展需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服務作用,確保淺層地熱能科學規范開發利用!兑幎ā返谑䲢l規定市規劃資源局組織編制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詳細分區指引導則并通過局門戶網站公開發布,公開資源條件及資源可利用量、地下換熱系統主要設計參數和地質環境保護要求等,按照每五年一次的頻率對詳細分區指引導則進行動態更新。第十三條規定應用項目實施前,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編制開發利用方案,落實開發利用條件的要求。第十四條規定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地下換熱系統的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要求。
(五)關于監測監督制度
按照《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要求,《規定》對本市淺層地熱能動態監測方式進行了規定,明確了監測內容!兑幎ā诽岢鰧嵭袦\層地熱能開發利用信息公示制度,開發利用單位按照信息公示要求上傳場地動態監測數據至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中要求,市、區規劃資源局組織對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線上、線下日常監督檢查。市、區規劃資源局對信息平臺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比對。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機制對淺層地熱能利用單位和從業單位的相關行為進行抽查。發現存在引發地質環境問題的,督促開發利用單位承擔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
(六)關于信用約束制度
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實施信用約束制度,《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失信行為做了規定,對有失信行為的開發利用單位以及從業單位,按照《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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